测量标志是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它为国民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科学研究提供服务。建国以来,国家投资近百亿元,在全国各地建立了几十万座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好测量标志,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党和人民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1955年12月29日,周恩来总理签署了《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要求测量单位做好委托保管工作。1957年7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明确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临时性的测量标志的,应处三日以下拘留、六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界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1年9月12日,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通告》。
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测量标志保护的制度。
1996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为切实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再次列专章规定了测量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并确定了破坏测量标志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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