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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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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法第二十五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测绘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规定。

一、本条做出了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的规定。

本条所称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测绘活动中直接从事技术设计、实地测量、制图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谓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是政府对从事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控制,依法对其学识、技术、能力和职业道德等的必备标准予以认定的制度。

二、本条做出了测绘执业资格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国执业资格的主管部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绘工作。本法对测绘执业资格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测绘执业资格条件、职业道德、考试、执业资格认定、注册、执业范围、执业管理、继续教育和监督处罚等诸多具体问题,应当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据悉,目前此项规定正在抓紧制定之中。

(摘自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曹康泰、陈邦柱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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