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的通知
测办[2009]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2009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以下简称《规定》和《标准》),根据全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测绘局决定开展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复审换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测绘资质管理是测绘市场监管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这次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是在全党全国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决策部署,测绘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测绘依法行政的新形势下开展的。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次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重要意义,将复审换证工作放在为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大局中去统筹安排,寓管理于服务之中,通过出台一系列服务行业发展的举措,树立测绘部门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努力为创造和谐测绘的新局面,促进我国测绘行业和地理信息产业更快发展做出贡献。
二、复审换证工作的程序
参加甲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测绘单位,按照《规定》和《标准》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所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经初审认为符合甲级测绘资质标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含一份加盖申请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印章的纸质《测绘资质申请表》)和初审意见报国家测绘局进行审查。国家测绘局将审查结果在本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换发新的《测绘资质证书》,收回旧的《测绘资质证书》;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查的甲级测绘单位可以向国家测绘局提请一次复查,对有效期届满且经复查仍未通过的甲级测绘单位,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新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此次全国各等级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申请、审查、发证等,全部以数据电文方式实现在线办理。申请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初次申请测绘资质、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和资质信息变更的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测绘资质申请表》样式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将在国家测绘局网站公布供下载,不再统一印制和发放。
三、复审换证工作的时间
(一)2009年6月1日开始按新《规定》和《标准》受理测绘资质申请工作。
(二)2009年6月底前,实现国家测绘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审批信息数据的互联互通。
(三)2009年7月1日,国家测绘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开始受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申请。
(四)2010年11月,国家测绘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全部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五)2010年12月,总结全国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
四、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政策
(一)此次复审换证对于《规定》和《标准》中有关核心涉密人员培训考核、通用测绘专业软件的测评制度等,待国家测绘局制定相应办法后,再予考核。
(二)由于近几年来各地对优秀测绘工程的评选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此次复审换证暂不将测绘单位业绩的获奖情况作硬性考核。待测绘单位参加下年度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再对测绘业绩中的获奖情况进行考核。
(三)取得测绘及相关专业专科(含)以上学历但未被评定为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测绘从业人员,可以认定其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测绘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复审换证。《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10年12月31日前未届满的测绘单位,应于2010年10月20日前,向测绘资质审批机关申请复审换证;对有效期未届满经审核又不符合新《规定》和《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可以暂时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测绘资质证书》,待一年有效期届满时,按新《规定》和《标准》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核减业务范围、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测绘资质等处理。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可以在上下一个资质等级幅度内对乙、丙、丁级考核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对测绘企业的注册资金额度也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予以适度调整。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对标准进行调整的,未经国家测绘局同意,不得对测绘资质标准的专业类别和业务范围进行调整,并且调整后的标准必须在正式实施前报国家测绘局备案。
(六)依照新《规定》和《标准》核发的各等级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且必须限制在2014年12月31日前。
五、复审换证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应当尽快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等级《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
(二)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负责部门、承办人员和必需经费,制定工作计划,加大对测绘单位的培训、宣传和指导力度,保证复审换证工作的质量。
(三)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复审换证,不得随意变通。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视情节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四)地方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办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服务意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测绘资质复审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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