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有关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 为加强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规范审批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审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测绘局负责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总参谋部测绘局负责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会同审查工作。 二、国家测绘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并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后,及时通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暂行办法》开展初审工作。 三、国家测绘局接到初审意见后,依照《暂行办法》,在规定期限内将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申请材料送达总参谋部测绘局会同审查。 四、总参谋部测绘局收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同审查工作。根据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不同类型,分别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测绘资质会同审查表》(见附件1)或者《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一次性测绘活动会同审查表》(见附件2)上签署审查意见,并送达国家测绘局。 五、国家测绘局收到总参谋部测绘局会同审查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作出审查决定。 六、国家测绘局和总参谋部测绘局密切配合,加强合作,认真做好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家测绘局 总参测绘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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